河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20-03-12 16:52: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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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20年3月)

为做好新时代河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进一步突出研究的应用性和对策性,推动河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省政工研究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我省思想政治工作的改进与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政工研究课题的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遵循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特点和规律,充分发挥省政工研究课题的导向作用,促进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服务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贡献力量。

第二条 省政工研究课题突出思想政治工作领域重点、焦点、难点问题研究,强调研究的前瞻性、应用性、对策性,重点支持现实研究课题和应用研究课题。

第三条 省政工研究课题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严格评审、加强监督的原则,注重发挥集体智慧,提倡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攻关。

第四条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为省政工研究课题的主管和领导部门。河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以下简称“省政研会”)负责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建立和完善专家库,做好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结项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政工研究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委托课题三类。

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属年度立项课题,面向全省征集、申报,实行公开发布、集中申报、择优立项的原则。

委托课题是根据一个阶段的形势任务,在年度立项课题之外,需要临时开展或临时增加的重要研究项目。经报省委宣传部批准后,由省政研会直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系统)开展委托研究。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六条 省政研会每年编制《课题指南》,《课题指南》发布后,即启动申报工作。

第七条 课题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河北省工作,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八条 课题申报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择优推荐的原则。省属企业、省属高校和省直社科研究部门直接向省政研会申报;其他单位的申报工作由各市、行业(系统)政研会负责组织。各地各单位要着力提高申报质量,适当控制申报数量,特别是要减少同类选题重复申报。

    第九条 课题申请人要依据申报选题及研究计划,科学、准确、量力确定最终成果形式。最终成果形式为应用对策调研报告、基础研究报告和著作三类。应用对策调研报告完成时间一般为3-6个月,基础研究报告完成时间一般为6-9个月,均为当年立项当年结项,一般不得延期;著作类成果完成时间一般为1-2年。

第十条 一个课题最多不超过两名负责人,且一人不得同时作为两个课题的负责人。一人最多只能同时参与两个课题的研究。正在承担省政工研究课题的,课题负责人须完成现有课题、并通过合格以上等级鉴定后,才能申报新的省政工研究课题。

第三章  课题评审和立项

第十一条 依据当前我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实际,对课题立项数量进行总量控制,每年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立项数量分别为15项。

第十二条 对申报的课题,经省政研会资格审查、专家评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公示后,确定立项。

第十三条 立项课题需符合以下要求: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对解决我省思想政治工作领域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一定指导作用,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一定促进作用,或能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或参考。

3.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利于发挥我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优势,对全面提升我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水平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4.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该课题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能在研究中承担主要任务;课题组成员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

5.有较为充分的前期准备和相关研究成果。

6.所在单位在管理及研究条件上能为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按立项要求,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分析、比较的基础上,评出拟立项的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经省政研会综合整理后,报省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五条 审批通过后,在“河北政工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政研会下达《课题立项通知书》并规定完成时限,申报课题即正式立项。

第十六条 课题评审严格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对于在评审工作中信誉不良、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专家,不再安排参与课题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委托课题研究适时进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开展委托研究:

1.根据省委、省政府一定时期的某项重大决策、重大部署、重大活动,需要临时增加或临时开展的研究项目;

2.根据工作需要,中国政研会或省委宣传部领导交办开展的研究项目;

3.某地、某单位的一些工作成效比较突出,需要总结典型做法和经验,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或向全省推广时,组织开展的研究项目;

4.当年《课题指南》中某些项目无人申报或申报数量较少、申报质量不高,但又有重要研究价值的研究项目。

委托课题每年控制在5项以内,确定委托后,省政研会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委托研究合同书》。

第四章  鉴定和结项

第十八条 年度立项课题完成研究和转化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本地、本单位课题管理部门提出结项鉴定申请。省政研会负责组成鉴定专家组,对结项申请课题进行成果鉴定。鉴定结果报省委宣传部批准后,对通过鉴定的项目予以结项。

委托课题完成研究后,由被委托单位直接向省政研会提出结项申请。省政研会将研究成果报省委宣传部领导认定后,予以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结项的年度立项课题,研究成果须完成转化。重点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转化:

1.通过专件呈阅、专题报告等形式呈报省部级以上领导、设区市党政主要领导(市委书记、市长),得到肯定性批示或批转有关部门参考采纳。

2.在《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河北日报》《共产党员》等省级以上重点党报党刊上公开发表(1500字以上)。

3.在中宣部内刊、简报上刊发,或在中国政研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杂志、《调查与研究》简报上刊发。

4.在国家和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类刊物上公开发表(1500字以上)。

5.在省级以上综合部门组织召开的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专题座谈会、研讨会上交流发言。

6.著作类成果要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

第二十条 年度立项课题结项鉴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鉴定等次根据“河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结项鉴定评审标准”,按各课题完成和转化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通过结项鉴定的课题,省政研会向课题负责人及各地、各有关单位课题管理部门下发《河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结项通知书》《河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结项证书》。

第二十二条 鉴定结果为“不合格”者,可在进一步深化课题研究和转化的基础上申请第二次鉴定,并提交相关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最终成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撤销课题处理:有严重政治问题;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造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二次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无论何种情形被撤销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课题项目,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项目研究。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政工研究课题实行省政研会与各地、各单位两级管理的办法。各地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研究计划顺利实施;省政研会负责统筹各项研究工作,适时进行调度。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课题名称及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计划和成果形式。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或调整的,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各地、各单位审核后上报省政研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按时完成课题研究并办理结项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完成的,课题负责人应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各地各单位审核后上报省政研会批准。延期完成的课题,须与原《课题申请书》相比有新思想、新设计或新材料,保证研究成果质量有明显提高。对无故不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按撤销课题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和调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课题负责人需要变更的,由各地、各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政研会批准。课题组成员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自主确定,不需报省政研会同意。但提交结项成果时,除课题负责人外,署名的其他成员不超过5人。

第二十八条 省政工研究课题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等事项,按照《河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加强省政工研究课题各评审环节的管理,主动开展纪律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第六章 成果推广

第三十条 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省政工研究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实践服务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对有较高学术价值或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省政研会上报省委宣传部并建议呈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促进成果转化。对提高基层工作水平有重要借鉴价值的研究成果,省政研会可向社会广泛宣传,或在全省推广,不断提高我省基层思想政治工作水平。

第三十二条 对鉴定结果为“优秀”的课题成果,省政研会优先推荐参加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研究成果的评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研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韩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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